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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给别人一半怎样写协议

发布时间:2025-11-2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老人将房子赠与儿媳一半的协议效力及后续登记问题,可依据相关法律分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老人赠与儿媳一半房屋,属于不动产份额赠与,协议签订后需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,儿媳才能取得50%份额所有权。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”协议需体现老人“无偿给予”、儿媳“接受赠与”的双方意思表示,且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,方可成立有效。因此,协议符合上述规定且办理登记后,儿媳对房屋一半份额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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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将房子赠与儿媳一半时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,需提前防范: 1、赠与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。若老人签订协议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(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且未认定监护人),其赠与行为可能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被认定无效。例如,老人意识不清时签署协议,其子女可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撤销赠与登记。 2、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的风险。若老人除儿子外还有其他子女,且未在赠与协议中明确告知其他继承人,后续可能引发继承权纠纷。例如,老人去世后,其他子女以“赠与行为损害其继承权”为由起诉,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分割房屋份额,导致儿媳陷入诉讼并可能丧失已受赠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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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将房子赠与儿媳一半的协议撰写,核心在于明确赠与标的、双方权利义务及登记约定。以下分情况说明:若房产为老人个人单独所有,协议需明确房屋具体信息(如坐落位置、产权证号)、赠与儿媳50%份额的意思表示,并注明该赠与是老人真实意愿。若房产为老人与配偶共有,需先取得配偶书面同意,协议中应列明共有人信息及同意赠与的声明,否则可能因无权处分导致协议部分无效。若赠与附带条件(如儿媳需履行赡养义务),需在协议中清晰约定条件内容、生效时间及条件未成就时的处理方式(如撤销赠与),避免后续争议。若老人希望限制儿媳对受赠份额的转让、抵押等权利,可在协议中增设“受赠人非经赠与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份额”等条款,但需注意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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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将房子赠与儿媳一半时,以下常见错误操作可能影响赠与效力或后续权益,需特别注意: 1、未核实房屋产权状态:若老人未确认房屋是否存在抵押、查封或其他共有人,直接签订赠与协议,可能因无权处分或权利受限导致协议无效。例如,房屋若为老人与已故配偶的共同财产且未分割,老人仅能赠与自己名下份额,擅自赠与全部份额的一半将构成部分无效。 2、协议内容过于简单模糊:仅在协议中写“老人自愿赠与儿媳房子一半”,未明确房屋具体信息、赠与份额比例、登记义务等关键内容,后续办理登记时可能因材料不全被驳回,或因条款歧义引发双方对赠与范围的争议。 3、忽视赠与撤销风险:未在协议中约定不可撤销条款或未及时办理登记,老人可能因自身经济状况恶化、儿媳未履行赡养义务等法定事由行使撤销权。例如,协议签订后未过户,老人反悔并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主张撤销赠与,儿媳将无法取得房屋份额。若你已出现上述操作或对赠与协议的效力存疑,可随时联系我为您提供解答,评估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,避免权益受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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